第十条

已修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绿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