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农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