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