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