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