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