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