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