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