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修改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