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或者修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