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