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