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