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