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