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