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