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