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