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