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船舶航行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