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船舶途经下列航段应当减速慢行,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桥梁、叉河口、弯道、狭窄航道;

(二)渡口、装卸作业区;

(三)船舶密集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划定的水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