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已废止船舶途经下列航段应当减速慢行,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一)桥梁、叉河口、弯道、狭窄航道;(二)渡口、装卸作业区;(三)船舶密集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划定的水域。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