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船队、载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船舶在本市通航水域过境航行的,应当向当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自觉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