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一)强行通过、违章追越或者攀吊其他航行船舶的;(二)编解队作业危及正常通航的;(三)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的;(四)船舶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