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通航水域捕鱼或者打捞作业影响通航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