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航,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可以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一)船舶擅自超航道等级航行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航道阻塞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