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船舶、浮动设施的违法行为。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