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航保障与救助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擅离事故现场,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事故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情况可以对违法船舶采取禁止离港、解除动力、驶向指定地点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