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