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预警搜救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渡船、农用自备船等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