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已废止客船应当在专用码头上下乘客。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码头、设施临时上下乘客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