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鱼和打捞作业不得影响通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