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五条已废止下列通航水域禁止船舶和浮动设施停泊:(一)叉河口、狭窄、弯曲航段;(二)桥梁、渡口、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上下游各五十米航段;(三)设有禁泊标志的航段;(四)影响航道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航段;(五)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航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