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下列通航水域禁止船舶和浮动设施停泊:

(一)叉河口、狭窄、弯曲航段;

(二)桥梁、渡口、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上下游各五十米航段;

(三)设有禁泊标志的航段;

(四)影响航道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航段;

(五)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航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