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船拖带、顶推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四百米,顶推的驳船不得超过两艘,航速不得小于每小时六公里;(二)拖带竹、木排筏的长度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米,宽度不得超过六米,航速不得小于每小时四公里;(三)拖带、顶推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四)采用偏缆拖带时,偏缆宽度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