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机动船拖带、顶推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四百米,顶推的驳船不得超过两艘,航速不得小于每小时六公里;

(二)拖带竹、木排筏的长度不得超过二百五十米,宽度不得超过六米,航速不得小于每小时四公里;

(三)拖带、顶推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不得使用长缆、独缆、绑拖;

(四)采用偏缆拖带时,偏缆宽度不得超过拖船宽度的二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