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邮政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保障邮政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农村、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