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州(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税务、工商、保密、铁路、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