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