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