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赡养人、扶养人因拒绝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