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