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