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引导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