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者公益产品。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