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