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