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二)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四)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开发区内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权限,制定投资办法,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组织建设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服务指导,依法实行监督;

(八)受理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投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十)行使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