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是: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四)培训、引进开发区所需各类人才;

(五)加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