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发建设资金第十九条有效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有:(一)开发区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后的留成部分;(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的留成部分;(三)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的收入;(四)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五)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七)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