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