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无证或越层越界开采造成不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或关闭,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