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治理,发生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矿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和矿长(经理)给予经济处罚。

对企业和矿长(经理)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